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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服务

代理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0-05-30   点击次数:4929

申请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生产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除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除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条件

      1、新办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工业企业预计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预计年销售收入180万元以上。

     (3)工业企业,除(1)、(2)两个条件外,有固定生产厂厂房和机器设备,并有机器设备的购置发票,生产厂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自有)或生产场地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证》复印件(租赁)。

     (4)大中型商贸企业,除(1)、(2)两个条件外,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货物实物,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纳入辅导期管理直接认定。

     (5)小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人员在50人以下),除(1)、(2)两个条件外,3个月内每月销售收入15万元以上,或单月销售收入45万元以上,可提出申请,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不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商业180万、工业100万),必须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异地迁入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条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重庆市内跨区县搬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迁移办理不再重新认定。

    (1)迁出地税务机关已经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含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对搬迁企业涉税事项已经进行清算,并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搬迁前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生产方式、经营范围(主营)、财务人员等均未发生改变;

    (4)财务核算保持连续性;

    (5)在迁出地的实际销售额已达到工业100万元,商业企业达到180万元;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作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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